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市委宣传部、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市文联共同下发的《咸宁市“南鄂群星奖”评奖办法》(咸宣发〔2011〕13号)文件要求,咸宁市决定从2012年—14年,分别举办舞台艺术、造型艺术和文学艺术三大类群众文化“南鄂群星奖”评奖活动,是市群众文化领域的政府最高奖。
今年评选舞台艺术类(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含地方小戏、曲艺含小品),请参加申报老师和学生提前做好准备,于9月20日前将的申报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到学校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统一上交到评奖办公室。
党委宣传部联系电话:8260530
特此通知!
党委宣传部
2012年6月7日
附件1:
咸宣文(2011)13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南鄂群星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文体新局、文联,市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艺术团体: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重要功能,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和文艺事业,活跃群众文艺创作,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平等文化权利,增强我市文化软实力,推动我市群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从2012开始举办“南鄂群星奖”评奖活动,现将《咸宁市“南鄂群星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咸宁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咸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1年12月26日
附件2: 咸宁市“南鄂群星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群星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全国社会文化艺术政府奖。创办时间是1991年,从2004年开始每三年举办一届。湖北省相应设立了“楚天群星奖”。咸宁市特设立“南鄂群星奖”,是群众文化领域的政府最高奖。
第二条 “南鄂群星奖”的评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按照作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相统一,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导向性和示范性,注重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三条 “南鄂群星奖”分舞台艺术、造型艺术和文学艺术三大类,每三年一届,分别在不同的年份轮换进行评奖(即2012年为舞台艺术类,2013年为造型艺术类,2014年为文学艺术类)。
第二章 门类及作品要求
第四条 “南鄂群星奖”评奖包括舞台艺术、造型艺术、文学艺术三大类,舞台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含地方小戏)、曲艺(含小品);造型艺术包括:美术、书法、摄影、工艺(含地方民间手工艺);文学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
第五条 参评作品要求:
1、参评艺术作品必须是作者本人创(制)作或改编。
2、曾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过奖的作品不得参与评选。
第三章奖项设置及奖励形式
第六条 “南鄂群星奖”设金、银、铜奖及优秀奖,辅导奖、贡献奖、组织奖。
第七条 对获奖作品所在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奖杯)。
第八条 获奖作品可作为个人参加职称评定和优秀人才推荐依据之一,并取得参加省级、国家级有关评选资格。
第四章评奖机构
第九条 成立“南鄂群星奖”评奖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成员。
第十条 成立“南鄂群星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每个艺术门类设主任评委一名,评委若干名。
第五章评奖程序及原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文体新局、文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作品申报工作,各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单位及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申报工作,各地各部门经过初评后,将参评作品报送至“南鄂群星奖”评奖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类作品评奖具体标准由评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实行回避制、公示制、监审制。
第十四条 评选过程中,如遇争议,由评委会协商裁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新局、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通知之日起实施。
附件3:咸宁市首届“南鄂群星奖”评奖活动工作方案
一、评奖原则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力求作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与观赏性相统一,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导向性和示范性,注重突出咸宁地方特色,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
二、评奖项目
舞台艺术类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四个艺术门类;造型艺术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工艺(含民间地方手工艺);文学艺术类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各类项目不分年龄组别。
三、评奖作品要求
(一)参评作品曾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过奖的不得参与评奖。
(二)参评艺术作品必须是作者本人创作(制)或改编。
(三)音乐、舞蹈作品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人数不得超过16人;戏剧、曲艺作品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人数不得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四)造型艺术类作品规格:
1、绘画:国画、油画、水彩或水粉画、版画、儿童画等尺寸不限,需装裱(框)。
2、书法、篆刻:书法字体不限,篆书(篆刻)、草书需配释文(毛笔、硬笔都可参赛)。条幅内芯规格不超过6尺,需装裱(框)。
3、摄影:尺寸18-24寸。
4、手工制作:包括剪纸、编织、根雕等地方特色的手工艺不限定规格。
(五)文学艺术类作品
1、诗歌:分新体诗、旧体诗,以单诗、组诗或诗集参评;
2、散文:以单篇散文、成组散文或散文集参评;
3、小说:分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作品或结集参评;
4、影视文学剧本:发表、出版、拍摄或播映的文本参评;
5、报告文学:单篇或结集参评;
6、文学理论评论:单篇、长篇专著或结集参评。
四、评奖奖项设置
每届“南鄂群星奖”设: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贡献奖及组织奖若干。获得金银铜奖作品的指导教师获得相对应的辅导奖。
五、评奖及选拔赛办法
(一)各县市区文体新局、文联负责本行政辖区域内的申报工作,各大中专院校、市直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包括参评作品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材料报送等。
(二)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评奖作品,每类不少于1件;造型艺术类作品不少于50件;文学艺术类作品不少于10件。
(三)报送材料要求:
1、每个申报主管部门必须报送一份申报报告,注明报送作品名称、数量以及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情况等,报告及作品登记表需由主管部门盖章。
2、评奖作品报送以下材料:
(1)评奖作品登记表(各一式两份,见附件)。
(2)评奖作品内容简介、文学剧本或歌词、曲谱(一式五份)。
(3)评奖作品主要创作者、表演者、辅导者基本情况介绍(一式两份,与作品登记表所列人员严格对应)。
(四)报送作品时间与地点:请各地各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到评奖办公室,评奖办公室设在咸宁市群众艺术馆。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六、评奖活动程序
(1)确定活动方案,开始发文至有关单位,尔后拟召开相关负责人会议。与会者:各县市区委宣传部长、分管文化的副县市区长、文体新局长、文联主席、市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艺术团体负责人、新闻媒体。
(2)7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上报参演作品登记表,拿创作文字稿(市组委会组织专家第一次检查摸底、提出建议)。
(3)7月31日-9月30日为作品创作和排练阶段,并基本成型。(市组委会组织专家第二次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后再加工打磨)。
(4)10月10日各地参演评奖作品排练完毕,成熟。
(5)11月中旬举行咸宁市第*届“南鄂群星奖”评奖(演出或展示)活动。
七、主办单位: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咸宁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
咸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承办单位:咸宁市群众艺术馆
通讯地址:温泉潜山路53号咸宁市群众艺术馆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咸宁市“南鄂群星奖”评奖活动的顺利进行,成立组织委员会。
主 任:陈树林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常委副主任:镇方松 市政府副市长
副 主 任:袁国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立诚 市委宣传部纪检组长
潘 华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局长
柯于明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孙金波 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丁敬文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
副 主 任:游 晴 市委宣传部文艺科科长
周小刚 市文体新局社文科科长
吴陆生 市群众艺术馆馆长
刘爱国 市群众艺术馆党支部书记
魏放鸣 市群众艺术馆副馆长
成 员:张飞胜 袁超发 梁 燕 夏朝阳 雷 晶
王文革 陈克诚
联 系人: 张飞胜(舞台) 联系电话:13617152696
王文革(造型) 联系电话:13797799117
陈克诚(文学) 联系电话:15971578749
附件4:咸宁市首届“南鄂群星奖”节目参评登记表
选送单位 |
节目名称 |
类别 |
表演人数 |
表演时间 |
创作节目
是(否) |
改编节目
是(否) |
辅导教师(1-2名) |
联系电话 |
咸宁市群艺馆 |
《提琴 呜嘟 脚盆鼓》 |
器乐合奏 |
7人 |
6分钟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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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路生、张飞胜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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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咸宁市首届“南鄂群星奖”节目申报表
剧(节)目基本情况 |
节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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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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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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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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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
编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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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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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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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美服装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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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或演奏(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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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主管文化部门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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