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部分教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疑问,为更好地宣传此次工改的有关政策,尊重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增加人事处在具体执行工改政策过程中的透明度,澄清不实传言,凝聚人心,集中精力搞好评建,请您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作一些说明。
人事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历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情况最复杂、难度最大的一次。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开始,摒弃了前几次工资制度体系模式,事业单位不再参照机关单位工资制度,而是自成体系。机关单位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进行改革,核心是“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要求形成科学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而事业单位则是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即用人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进行改革,要解决现行(1993年)工资制度对岗位、绩效、能力因素体现不足、激励作用不够、政策不完善、调控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建立起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由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已各成体系,改变了过去一直沿用的事业单位参照机关单位工资制度的做法,此次出台的工改文件在名称上就作了区别,鄂人[2006]17号文件称为《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而鄂人[2006]18号文件则称为《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前者称为“工资制度”,后者称为“收入分配制度”。显然,这种称谓的变化是有深意的。
记者:机关单位现在在进行津贴补贴改革,而我们学校却按兵不动,是不是因为学校建设中心校区经济困难的原因呢?
人事处: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也与前几次有所不同,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步实施。第一步实施的是基本工资改革(后续政策国家正在制定之中),即将现行(1993年)工资结构中的“职务工资”和“津贴”(也称活的部分,即除6乘4部分)两项,机关单位改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改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且岗位工资暂按起点级工资标准执行,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才能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第二步实施的是津贴补贴改革。机关单位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而事业单位未予启动。近日部分教职工提出的一些疑问和误解传言,正是针对津贴补贴提出的。有人把我校目前未实施津贴补贴改革归结为学校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等等。这种传言是不负责任的,有必要予以澄清。这是因为:1、国家尚未出台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改革文件,我们执行无据;2、机关单位实施的津贴补贴是按行政职务规范发放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无法参照行政职务。3、机关单位规范发放的津贴补贴已归并了原工资结构(1993年)中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项目(有些单位实际减少了)。我校此次工改,既保留了原工资结构(1993年)中的其他项目,又没有取消学校自主制定的校内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和双高人员特殊津贴。如若参照机关单位规范发放津贴补贴,一是必须取消校内结构工资和特贴,这样教职工的既得利益非但不能增加,反而要大幅度减少;二是只能重返“大锅饭”体制,这也显然不符合深化改革的精神,况且省内其他高校尚无先例。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此次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的政策?
人事处:2007年7月,市纪委、市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等六委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发放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咸纪发[2007]15号)。其主要精神如下:
1.规范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津贴补贴分配制度为目的,用三年时间,统一市直机关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形式,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2.规范市直机关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3.规范津贴补贴的项目内容,重点是除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之外的现有津贴补贴。取消现有不合规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统一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暂时保留特殊岗位津贴。具体为:
(1)取消的项目:凡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规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凡在2005年清理过程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特殊岗位津贴,一律予以取消。
(2)归并后统一发放的项目(两大类):一类是生活性补贴,一类是工作性津贴。前者包括现行的适当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93工改冲销64元结余津贴补贴、山区津贴、降温取暖费等。后者包括现行的职务(岗位)津贴、调整书报岗位职务补贴、住宅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等。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项目:一是改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有关),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公务用车改革补贴(含交通补贴)等。二是奖励性补贴(与业绩考核有关),包括政府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奖等。
(4)暂时保留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一是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倾斜政策,超过国家规定发放范围和标准部分一律取消);二是离休人员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