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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学院宣传思想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党委宣传部  审稿:  摄影 :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   点击数:

咸宁学院宣传思想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是传播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学校要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牢掌握这个阵地,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校宣传思想工作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对师生员工进行舆论引导和思想教育,鼓舞士气、凝聚人心,推动工作,促进发展,同时树立学校良好社会形象,努力提高学校知名度。

第二条            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和部署。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党委负责组织、安排和督促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宣传思想工作。

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服从党委的领导,按照党委宣传部的安排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宣传思想工作。

团委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共青团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党委宣传部对团的宣传思想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思想理论教育;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开展新闻宣传;

(四)校园宣传环境的营造与管理;

(五)开展对外宣传;

(六)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七)校内社团、内部报刊与重大文化活动、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的管理;

(八)网络信息管理;

(九)指导团委开展团员活动和社团活动。

 

第二章  思想理论教育

第五条            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理论学习、形势政策教育、思想理论课教学、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教学、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对干部教师和青年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师德水平,努力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六条            全校干部教师的理论学习由党委统一领导部署,党委宣传部具体安排和计划。党委宣传部要对全校的理论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干部参加理论考试,确保理论学习收到实效。

第七条            理论学习的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理论学习要结合国内国际形势和学校实际,根据领导干部、党员和师生的不同特点,有层次、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安排学习内容和学习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活动,力求取得实效。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员和院长助理组成学校理论中心学习组,分党委、独立建制的院系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系理论中心学习组,一般每月要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学习活动要有记录,个人要有学习笔记。

第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一般每月要组织党员和干部教师集中学习一次,学习要有记录。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的领导。各院系党组织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作为工作重点来抓。要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和学生党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上的组织领导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要充分发挥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对学生的自我教育作用。

第十二条    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全校师生特别是青年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干部师生的法律素质。

第十四条    学工部门和从事学生工作的各级领导要把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克服那种轻教育重管理的错误倾向和做法,坚持教育优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团委要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心理特点,按照寓教于乐的原则开展灵活多样的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社会科学部要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创新。

第十七条    要重视利用网络开展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党委宣传部要特别重视红色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网络教育的优势。

 

第三章  新闻宣传

第十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新闻媒体为载体,以新闻报道为主要手段,发挥舆论引导、舆论监督、信息传播、理论宣传、思想教育、繁荣校园文化等职能,为学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要服从和服务学校中心工作,要大力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决策、举措、成就、经验与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贴近师生、贴近生活,要讲究宣传艺术,增强宣传效果。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直接领导,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报、校园广播、学校新闻网是党委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舆论工具。

第二十二条          校报、校园广播、学校新闻网的新闻报道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查才能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党委要加强指导,加大投入,不断改善校报、广播和新闻网的工作条件,增强新闻宣传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          咸宁学院报是咸宁学院党委机关报,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

第二十五条          校报设编辑部,业务上由党委宣传部领导。

校报设编辑部负责校报的业务工作、日常管理和对外联络。

第二十六条          咸宁学院报为对开四版半月刊。除寒暑假外,每月1日、15日出版,重大事件或重大活动可以出版增刊或特刊。

第二十七条          校园广播由学生通讯社自主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党委宣传部的领导,党委宣传部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学生开展新闻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广播台的栏目设置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咸宁学院新闻网是学校专门对外发布学校新闻的唯一网站,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网新闻的采写和发布。

第三十条    校内其他网站不得擅自发布新闻。校内各单位、部门网站反映本单位、部门工作动态不得以新闻的形式出现。如由于工作需要须转发新闻网新闻的,应获得党委宣传部的许可。如属擅自发布新闻或不正当转发新闻网新闻,一经发现,党委宣传部可以责成其立即删除。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校园环境宣传

第三十一条          校园环境宣传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校园内各类设施和校园氛围的营造,推动学校工作,实现环境育人的目标。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要加强校园环境宣传的建设与管理,净化校园宣传环境,努力形成有利于学校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健康活泼、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第三十三条          要发挥环境育人功能,借助校园环境和校园内各类设施对干部师生进行文化熏陶和思想教育。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所有设施的设置及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不得与学校有关制度相抵触,不得有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容校貌。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一切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其内容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和理想道德,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就,宣传有利于干部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种信息。不得宣传低级趣味和腐朽没落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

校园内各类宣传设施、宣传品的内容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主办的宣传栏、标语、条幅、宣传板等宣传设施、宣传品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查把关,学生社团组织主办的宣传栏、标语、条幅、宣传板等宣传设施、宣传品其内容须经学校团委审查把关。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上述宣传设施、宣传品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要有计划设置若干固定的宣传设施,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悬挂或张贴主题突出的宣传品,或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橱窗、广告栏、海报栏以及音响、广播等固定设施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张贴、悬挂、放置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板等宣传品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张贴、悬挂或放置。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和登记手续,可先电话说明,但须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标语、条幅、宣传板应有责任单位的落款。张贴、悬挂、放置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板的责任单位负责其维护和收拆,不得逾期张贴、悬挂标语、条幅,不得张贴、悬挂、放置破损的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板。各单位、各部门和团体举办各类活动张贴、悬挂和放置的宣传品应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标语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七日。

第三十九条          坚决整治校园“牛皮癣”。严谨校内外任何单位、部门、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墙面、门面、柱头、路灯杆等非宣传设施上张贴任何宣传品。

第四十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品或摆放商业性临时宣传摊点和宣传牌。

第四十一条          校园内工作区和教学区只能悬挂学校重大活动和教学、学术活动标语,其他活动可在学生公寓区和活动现场悬挂。

第四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对违反以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各类设施和宣传品有权责令有关责任单位予以拆除。没有自行拆除的,党委宣传部可以强行拆除和清理,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团委要定期组织青年学生进行国旗升旗仪式,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礼仪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社团和干部师生个人组织和参与美化、净化和活跃校园环境的各种活动,有关组织者要确保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第五章  对外宣传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宣传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宣传报道学校工作,树立学校良好社会形象,扩大学校知名度,提高学校美誉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外宣传包括在社会新闻媒体发表介绍我校工作动态、发展成就、先进人物的新闻稿件、影像和图片,我校在校外组织的各类活动及其相关报道,向校外发布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品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外宣传归口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党委授权党委宣传部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对外发布学校新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媒体发布新闻。新闻发言人由党委指定,宣传部副部长担任。

第四十九条          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要有利于民族团结,不得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或地方风俗习惯,不得攻击或影射他人,不得有损学校形象,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妨碍学校改革发展大局。

第五十条    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大力宣传学校建设发展的成就,宣传成功的工作经验,宣传正面的典型事件和有突出贡献的典型人物。要热情接待社会媒体的采访,代表学校如实介绍学校工作和相关情况。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接受社会媒体的采访。如有社会媒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须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报经党委同意后在党委宣传部的组织安排下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对外宣传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干部师生在社会媒体发表关于学校的正面报道或者联系省级以上媒体来校正面报道学校工作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由党委宣传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精神文明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十二条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与校园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提高师生和整个学校的精神文明程度,活跃校园文化,创建和谐校园,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在市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努力创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乃至国家级文明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文明办挂靠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

文明委负责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研究决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文明办负责落实文明委制定的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计划,主持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文明办有权对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执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在此基础上评选校内文明单位。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荣誉室,收集各类体现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成就的实物、图片和文字资料。荣誉室由文明办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领导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方案。   

第五十八条          团委在党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各院系依照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方案制定本院系的校园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分别报团委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十条    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校园文化活动必须经党委、行政研究批准。在活动举办前必须将活动方案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党委宣传部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学校规章制度的有权要求主办单位改正;举办单位如不愿改正,党委宣传部可以责令停办。

由院系、部门、社团举办但影响涉及全校的大型校园文化活动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在活动举办前必须将活动方案报党委宣传部批准,党委宣传部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学校规章制度的有权要求主办单位改正;举办单位如不愿改正,党委宣传部可以责令停办。

其他校园文化活动由团委负责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在活动举办前必须将活动方案报团委批准。团委如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学校规章制度的有权要求主办单位改正;举办单位如不愿改正,团委可以责令停办。

在校园文化活动开展过程中,举办单位必须有负责人在场指导,团委亦应有专职干部或委托相关人在活动现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章  校内社团、报刊与活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校内社团、报刊与活动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促进校内社团健康发展,维护校内报刊出版秩序,规范校园活动有序进行,净化校园舆论环境。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专门社团的创立,并维护其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创立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团委申请,团委审查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或备案。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社团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其他社团由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向校外发展成员。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由主管部门和团委共同管理。学生社团在团委领导下,在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的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其在校内开展活动,活动前须报主管部门经团委审批,开展校外活动还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六十六条          由干部教工为主要成员或吸收干部教工参加的社团的创立须向工会申请,工会审查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一般不得在校外吸收成员,限在校内开展活动。如吸收校外成员,在校外举办活动或参加校外活动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各级单位、各类社团如须出版校内报刊,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出版发行。经批准出版的报刊必须在显要位置标明党委宣传部的批准文号。经批准出版的报刊限校内发行,未经批准出版的报刊不得发行。

所有校内刊物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该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担任主编,并对该报刊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十八条          校内报刊内容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工作,活跃师生文化生活,不得违反国家出版法规,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刊登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校内举办的形势政策与思想教育报告会由党委宣传部主办。党校对党校学员授课除外。

校内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讲座、集会等活动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干部教师参加校外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十条    在校内的文艺活动参照本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参加校外正式文体竞赛和演出活动必须经党委、行政研究批准,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查登记;以校内二级单位名义在校外举办或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非正式比赛、演出活动必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二级单位所属科室、系、班级在校外举办或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非正式比赛、演出活动由该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批准,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章  网络信息管理

第七十二条          网络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校内各网站内容文明健康,为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七十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网络信息是指通过学校校园网各网站发布的各类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第七十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在党委宣传部指导下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网络的技术支持和硬件设备的添置、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

第七十五条          新闻类网络信息的发布和管理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各网站介绍学校情况、部门情况、干部教师或其他典型人物的情况必须报党委办公室审核后经党委宣传部许可方可发布。学校各项数字指标必须报院长办公室审核经党委宣传部许可方可发布。

第七十六条          校内各网站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发布信息的;

(十一)公开诋毁或者捏造事实毁谤学校的;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只允许建立一个论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各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开办论坛。由于教学需要确实须开办的专业论坛须报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向网络中心申请空间开办且不得包含该专业以外的任何内容。

学校论坛和其他专业论坛实行实名注册制。同名者可以加数字或字母或其他符号区分。

符合上述要求的已开办的论坛须在党委宣传部重新申请登记。党委宣传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暂缓登记或勒令关闭的处理。

论坛管理员必须加强管理和监控,确保论坛上不含有上述第七十五条禁止的内容,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删除。

第七十八条          违反上述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网站和论坛,党委宣传部有权协同网络中心可以强行删除相关内容,并视其情节和后果分别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以至关闭。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意见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并由党委宣传部督促实施。

第八十条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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